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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旭东:新中国美育政策及其成因分析与未来瞻望

一、新中国美育政策之回顾


在探讨国家美育政策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三个问题:什么是政策?什么是美育?什么是美育政策?

所谓政策,实际是政和策的组合词。政,就是政治及其行政管理事务。策,即方法和策略。合起来,政策,即政党或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纲领和任务而作出的关于行动方向和准则的指导性、规范性的规定那什么是美育呢?英文aestheticeducation; 德文为sthetische Er-ziehung;通常辞典中解释为审美教育或美感教育,具体表现为通过对审美对象的形象直观和情感体验,培养审美能力。其实,关于这个词的理解并非恒居不变,尤其在政策语境中,通常不同时期的美育政策对美育有不同的解读,所以我们要了解我国的美育,或者说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美育需要回到具体的政策文本上来。

综上,我们认为,美育政策即党和国家及其对应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会议决议性文件、法规或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它是我们一定时期学校美育实践的指南、方针和准则。从外延上来说,宏观层面我们主要指党中央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各种有关美育的决议及法规,具体层面指国务院及教育部颁布的各种有关美育的政策性文件。这些美育政策具有全国的统摄性,地方或区域性的文件不在我们考察的视野之中。

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最早美育政策的年份是1952 年 3月,教育部颁发了两个文件:《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和《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其中《规程》中提到:“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教育”,谈到美育,小学的目标为“使儿童具有爱美的观念和欣赏艺术的初步能力。”“给儿童以全面的基础教育,使他们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热爱祖国和人民的、自觉的、积极的成员。”中学的教育为,“陶冶学生的审美观念,并启发其艺术的创造能力”、“使他们的身心获得全面的发展”。从这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当时对美育的认识还是比较狭义的,主要就是“爱美”“陶冶审美观念”“欣赏艺术”“启发艺术创造”。但其中讲到“美育是身心获得全面发展”,“是全面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应该说这一看法还是很有远见的。


1957 年,毛泽东曾和教育界针对教育方针和“全面发展的教育”问题进行了一番讨论,提出:“中国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这个提法与前面提法的区别在于,一是正式使用了“教育方针”的概念;二是把“德育”放到了首位;三是未提“美育”;四是用“几方面发展”取代了“全面发展”。此后,美育在相当长时间内淡出了教育政策视野。

直到 1986 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 1990)》,其中提到“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方针”,提到了美育。同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在这一文件中,“全面发展”提了出来,“美育”用“等”做了替代。当然,待到 2006 年,修改《义务教育法》的时候,“等”又替换为“美”,不过这已经是后话了。

真正在政策中再提“美育”的时间是1999 年,这一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实施素质教育, 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要尽快改变学校美育工作薄弱的状况, 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中小学要加强音乐、美术课堂教学, 高等学校应要求学生选修一定学时的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 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对学校美育而言,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决定》,其不仅为美育正名,而且阐明美育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实践作用如何发挥,即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 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之后,在长达 13 年的时间里,几乎所有关于美育的政策都表述为固定的一句话: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句话体现党的“十六大”(2002 年)、“十七大”(2007 年)、“十八大”(2012 年)对国家教育方针的阐述中以及 2010-2020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对教育工作的规划安排中。当然,仔细分辨也可能略有不同,如“十七大”是在坚持育人为本、立德优先,实施素质教育前提下讲的;国家中长期教育和发展规划,是在坚持全面发展,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前提下讲的;“十八大”是在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前提下讲的。



不过,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美育政策文件是另外两个。

第一个是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就学校美育问题提出了“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具体工作要求。这次,在党中央的最高决议文件中,把美育从两个字扩展到一句话,对美育工作直接提出了具体性要求。



第二个是 2015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这确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的一份专门部署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系统的、专门的文件。这个文件中将“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细化为四个部分十六条进行了具体指示安排,是我们现在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家美育工作的行动指南和工作日程表,也是关乎我们每一个美育工作者未来工作走向的一份重要的纲领性文件。


二、美育政策的促成因素


以上是我们对我国美育政策的简要回顾。当然,我们关心的不仅仅是政策文件本身,更关心的问题是这些政策文件在历史上是如何形成的,换句话说是什么因素在促进这些文件的生成,因为只有了解背后的原因,我们才可能更准确地把握政策的实质内涵,从而更好地指导我们从事的美育工作。

当然,对于我们绝大多数人而言,回答这个问题都十分困难:一,历史已经成为过去,往事不可谏;二,我们不是当事人,耳听为虚。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这些美育政策生成的历史语境中的各种可能性因素进行比较,发现共性,把握规律,从而深化我们的认识,指导我们的实践。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有两大因素是促成这些政策文件形成的关键。

一是代表党和人民集体智慧的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美育理念或执政观念。比如 1957 年 2 月 27 日,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毛泽东同志作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在讲话中毛主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随后,我们便会看到国家教育方针中便只剩下德育、智育、体育,而没有了美育。


在如 1999 年朱镕基总理 3 月 5 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使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之后仅仅 3 个月左右,我们便看到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吹响了国民素质教育的集结号,结束了长达42 年,教育方针中无“美育”字面表述的历史。


当然,有人会说,这种耦合可能是一种偶然,不是必然,不过我们更愿意相信,这种具有历史相似性的偶然中存在必然。所以,从这个视角,我们来解读最新的国家办公厅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就会得出新意。如《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当前我国学校美育工作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那什么是立德呢?或立什么样的德?我们现在回顾一下2014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一段讲话:“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中华民族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和形成了独特的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有崇仁爱、重民本、守诚信、讲辩证、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有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很多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永不褪色的价值。”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下美育立德,所立之德就是体现国家共同思想道德的核心价值观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规范。当然,这一点,许多专家可能已经阐释清楚了,不过我举这个例子就是说明,我们的国家美育政策和领导人的美育观念之间存在一种潜在的耦合互动关系,它是政策形成的一个因素。



二是知识界(包括学术界)、业界的美育文化的共识。我举三个例子。在 1952 年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发《中小学暂行规程》(草案)的前一年,也就是 1951 年的 3 月,在全国第一次中等教育会议中提出了:“普通中学的宗旨和培养目标是使青年一代在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自觉的积极的成员。”的说法,并形成了共识。


于是,我们在《中小学暂行规程》(草案)中便看到了“中小学应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的规定。


第二个例子,1985 年在中国音协第四届代表大会上,代表们强烈呼吁要加强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工作,结束长期以来教育界不重视音乐教育、音乐界也不重视国民音乐教育的状况。会后由姚思源同志起草,吕骥、贺绿汀、李凌、赵讽、孙慎、吴祖强、李德伦、严良垫、瞿希贤、施光南、丁善德、周小燕、缪天瑞。张肖虎等 37 位全国著名音乐家签名的“关于加强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建议书”在首都及全国各大报上刊登,引起很大反响。



于是在 1986 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 (1986-1990)》中,我们看到美育写进了教育方针之中。


第三个例子,是 2015 年 5 月,以全国政协副主席马飚为团长的无党派人士界委员考察团就“提高青少年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问题赴上海市、安徽省进行了考察。考察后,全国政协常委叶小钢曾代表无党派人士界在政协常委会上做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美育深植青少年心中”发言提出了五大问题和五项建议,问题包括:美育法规不配套、专门政策不明确的问题;美育法规不配套、专门政策不明确的问题;美育体系很不完善;美育发展不均衡,欠发达地区美育条件有待改善等问题,以及完善法规、健全机制、构建体系、改善条件等建议。随后,待9 月 1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颁布后,通过二个文本比较发现,其中多项内容耦合,有些甚至是原句,虽然笔者无法就此断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但可以确定的是知识界、业界的学术或文化共识会作用于政策的形成,甚言之,学术与文化共识是促成美育政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比较这两大因素,笔者认为,前者对于我们一般学者而言是不可期的,但对于后者而言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学术实践与学术交流,形成共识来侧面推动和完善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国家美育政策的,是可为的。


三、对未来美育实践的思考与政策瞻望标题

关于第三个问题,实际上,《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给出了改进美育教学的日程表,如到 2018年,我国美育资源的配置会得到优化,管理机制会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应能够开齐开足美育课程。大中小幼课程相互衔接、课堂活动和课外活动相互结合、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相互促进、学校美育和社会家庭美育相互联系的中国特色现代化美育体系。这些方面,我们教育部两年来发布的《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方法》、《小学音乐器材配备标准》等文件以及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的年度工作要点中可以看出,愿景正一步步照进现实。但笔者要在此更加强调和呼唤的是,我们的艺术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应在国家美育大发展良好况境中积极投入、有所作为,集中我们的智慧匡正纠偏,让国家美育沿着科学化的道路完成系统构建,不要坐等而错过这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举例来说,美育之美的原意是“伊斯特惕克”(Aesthetic),这是德国美学家鲍姆加登 (Alexander Gottlieb Baumgarten,1714-1762)1735 年在其博士论文《Aesthetics》生创出来的一个词汇,拉丁文的词根原意是感性的,与我们中文中对应丑(ugly)的美(beauty)并无完全对应关系,因为感性既包括对美的感知也可以包括对丑的,甚至恶心的感知;也与我们一般化的理解即感性作为“感觉的”、“感官的”也没有完全对应关系,例如有人想找出另外的名称“卡力斯惕克”(Callistics)来对Aes-thetic 予以替换,其实也不对,因为 Callistics 主要表达的意思就是身体生理性的感官,而Aesthetic比它更进一步,处于生理感性和精神理性之间,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感性。所以,正是这个缘故,通过听视觉来体现的艺术才被确定为美育的主要途径,因为它超越了好吃的、难吃的、好闻的、难闻的等等生理感知。


有了这番认识,我们就应该理解,美育不能只限定于与欧洲中世纪贵族形成的审美喜好——美的艺术(fine art)作为实践的主体,而应该也把那种具有强烈观念性表达的看起来、听起来未必好看、好听的艺术统摄其中。因为这种艺术对象在不断挑战我们已经习得的审美趣味的同时,扩充了我们的包容心,同时扩展了人类的文化想象与创造的空间,这是美育的重要功能之一。

反之,我们现在的美育政策提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那就有可能走回老路,把美育限定于具有规定性道德情感的艺术类型之中。这种做法可能会实现国民道德文化的同一性,但也会限制一个民族的思维创造力。对于二者存在的逻辑悖论。

笔者认为,美育立德的命题需要转化性理解后履践,即借鉴先秦儒家乐教的提法,构建时代新乐教 。而先秦乐教的本身就是人格或道德教育的类型,所以,我们也把它归属到学校品德教育系统中,而不要归类到美育的体系中。而在学校美育体系中,某种程度上甚至更要扩大审美对象的范畴,并保持审美品格的相对纯粹性。

(原文发表于《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责任编辑 姜楠 微信公号责编  孙晓聪


作者简介:音乐学硕士、文艺学博士、音乐学博士后,中国音乐学院美育研究中心秘书长、山西师范大学音乐学学术带头人、北京美育与文明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音乐教育学学会理事、中华口述历史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生美育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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